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微敖 種昂 2022年1月7日,武漢市律師協會通報了數宗該市的“律師執業警示”案例,其中包括“劉平律師妨礙司法公正案”。
通報稱:湖北佑應律師事務所劉平律師在2009年至2013年春節期間,向時任武漢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周某以拜年為由,五次送去人民幣共5萬元;2014年春節送去價值1萬元的消費卡;2014年下半年,送去港幣10萬元;2018年春節,為周某支付旅游開銷2.83萬元,并送給周某妻子朱某某港幣1萬元。
以上折合人民幣共計約18萬元。
為此,武漢市司法局在2021年3月,給予劉平律師停止執業12個月的行政處罰。2022年1月7日,武漢市律師協會則決定給予劉平律師中止會員權利12個月的行業處分。
2022年1月,數位知情者向經濟觀察網記者證實,劉平律師為湖北佑應律師事務所主任,他所行賄的對象“周某”,名叫周濱。周濱在2003年9月至2011年11月,曾擔任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2011年11月至2019年4月,擔任武漢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律師行賄司法官員約18萬元,妨礙司法公正,被處以停業一年的處罰。一時間,此事件引發全國律師行業的廣泛關注。
2022年1月11日,劉平律師回應經濟觀察網記者問詢時表示,“這事已經過去這么長時間了。”
經濟觀察網記者亦在2022年1月12日至17日多次聯系武漢市司法局尋求置評。該局具體負責此事的律師工作處工作人員表示,“請示領導后再回復”。直至1月25日17時,尚無任何回音。
一
熟悉劉平律師的人告訴經濟觀察網記者,劉平在上世紀80年代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是當時湖北少有的名牌政法大學科班出身的律師。他曾任湖北華廷律師事務所主任,2016年2月,又成立湖北佑應律師事務所,并擔任律所負責人(主任)。
周濱,則生于1960年3月,黑龍江哈爾濱人。1982年9月,周濱進入武漢市檢察院工作,歷任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政研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等職。1997年1月,周濱調離武漢市檢察院,轉任武漢市蔡甸區委副書記。2003年9月,他又回到司法系統,就任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直到2011年11月。隨后,周濱轉任武漢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2018年10月19日,湖北省紀委監委通報:周濱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時被湖北省紀委監委通報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還有時任武漢市江漢區法院院長劉漢強。
劉漢強曾與周濱在武漢市中院共事多年,并擔任武漢市中院刑二庭庭長一職。
2019年4月,周濱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湖北省紀委監委對此的通報稱:“周濱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反生活紀律,經常參與‘帶彩’打撲克活動;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罪;利用其司法職權,徇私舞弊,將不符合假釋條件的嚴重刑事犯罪人員予以假釋,涉嫌徇私舞弊假釋罪。
周濱身為政法機關的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知法犯法,執法擅權,將不符合假釋條件的嚴重刑事犯罪人員予以假釋,充當涉黑涉惡人員“保護傘”;私欲膨脹,以案謀私,收受賄賂,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二
與周濱一起被留置的劉漢強,同樣是在2019年4月被移交檢察機關。劉漢強涉及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兩項罪名。
2020年4月7日,湖北省仙桃市法院一審判決,劉漢強犯濫用職權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兩罪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一審宣判后,劉漢強提出上訴,仙桃市檢察院亦提出抗訴。
蹊蹺的是,就在二審法院受理了劉漢強的上訴和仙桃檢察院的抗訴不久,劉漢強又申請撤回了上訴,同時,檢察機關也申請撤回了抗訴。
2020年10月12日,劉漢強刑滿出獄。
劉漢強案的司法材料顯示:在徇私舞弊假釋罪一節,劉漢強與周濱涉及的是同一事項,即有“湖北孫小果”之稱的林明學假釋案。
2011年,時任武漢市中院副院長周濱以上級領導打招呼為由,要時任該院刑二庭庭長劉漢強對林明學假釋案予以關照。隨后劉漢強推進此事,使得不符合假釋條件的林明學提前6年出獄。
但是,就在假釋考驗期內,林明學繼續實施行賄、故意傷害、容留他人吸毒、聚眾淫亂等多種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8年9月7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武漢市中院對林明學予以假釋的裁定確有錯誤為由,指令武漢市中院對林明學假釋案再審。
一個月后,即2018年10月,周濱、劉漢強同時宣告“落馬”。
但是,周濱案的審判結果,始終未對外公布。
2019年7月、2020年5月,湖北省高院兩度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周濱涉嫌徇私舞弊假釋罪、受賄罪一案”的消息,但具體案情和判決結果,均為“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因此,劉平律師向周濱及其妻子行賄約18萬元的財物,具體為何種請托事項,尚不能為公眾所知。
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劉平律師行賄周濱究竟所為何事?是否已被司法機關以行賄罪追究了刑事責任?對此,劉平律師回應經濟觀察網記者稱,“這事已經過去這么長時間了”。
而在司法局的行政處罰方面,劉平律師行賄金額約18萬元,為何武漢市司法局對其處以停業一年的處罰?經濟觀察網記者在2022年1月13日至17日多次聯系武漢市司法局尋求置評。
該局具體負責此事的該局律師工作處工作人員表示,“請示領導后再回復”。不過直至1月25日17時,尚無任何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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